计算机学院关于聘请企(行)业专家参与本科教学活动的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本科生培养质量,促进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计算机学院设立了企(行)业专家参与本科生教学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引导聘请校外专家来校参与教学活动。为规范该项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行)业专家参与教学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受邀开设本科生课程或与校内教师共同讲授课程。

(二)受聘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本科培养方案修订。

(三)审核毕业设计题目,共同指导本科毕业设计工作。

第三条 受邀企(行)业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学术行为端正,遵纪守法。

(二)获得硕士、博士学位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学士学位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掌握本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熟知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国内外行业发展现状、趋势及前沿。

(四)企业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双创计划专家、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省市科技企业家,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省级以上重点企业研发机构负责人、骨干科研服务机构负责人或2013年以来,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社科奖,或拥有授权发明专利,主持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主要专家或与高校有过实质性产学研合作基地的牵头专家。

(五)满足以上条件且具有高校及研究机构工作经历的专家优先邀聘。

第四条 企(行)业专家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均需按照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院负责审核、划拨企(行)业专家的讲课酬金及劳务费。外地专家来校的长途交通费和住宿费凭票报销,学校不发放差旅补贴,学院可酌情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由计算机院负责解释,自2013525日起施行。